文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赵心 赵雨萌

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首次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将网络空间打造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共同家园,并系统阐释了“四项原则”与“五点主张”,为全球网络治理提供了全新指引。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与展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与发展,顺应了全球数字化转型深化、国际网络秩序博弈加剧及国际法话语竞争的时代背景。在2017年《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发布后,相关理念进一步上升为国家网络安全与对外合作政策的制度化安排,网络安全成为贯穿推进对外议程的重要主线。围绕理念的实践转化,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GGE)、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OEWG)等多边进程,围绕国际法适用、国家责任与尽职注意等关键议题,推动形成关于负责任国家行为的共识性表述,并以此提升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与可预期性。同时,《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倡议的提出,将理念进一步落实为数据安全与新兴技术治理的操作性原则,并依托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平台推动形成系列共识文件,促进共商共建共享治理理念获得更广泛国际认同。

当前,国际社会围绕网络安全规则的正当性基础、网络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标准以及规则解释权的归属持续展开竞争,其核心指向在于以何种国际法概念与规范结构界定国家网络空间权利与义务。国际法话语在此不仅承担描述与论证功能,还直接影响议题设置、关键概念界定与规范文本表达,从而塑造规则生成的路径与边界。因此,深入剖析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规范叙事逻辑,探索推动网络安全合作叙事由倡议性表达走向规则性表达的可行路径,不仅可以为破解国际网络治理规则碎片化困境提供新思路,还可以为中国参与全球网络治理、提升国际法话语影响力筑牢理论根基。

国际法话语是指围绕国际法原则、规则与权利义务结构展开的论证性表达及其在解释、适用与创制规则过程中的规范塑造功能;国际规则话语则偏向规则竞争中的议程设置与文本表述优势。本文以国际法话语为核心概念,国际规则话语仅在涉及规则生成与文本谈判语境时作为辅助表述使用。

一、网络安全视域国际法话语塑造的理论基础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话语塑造,需依托坚实的理论支撑。下文将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话语资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谱系、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规范指向三个维度,结合网络安全核心诉求展开分析。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资源及网络空间延展

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网络空间底层资源形成“技术强者—规则制定者—利益分配者”的链式优势。在网络安全领域,这种优势更容易转化为不对称威慑:部分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实施网络监听、攻击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网络安全”为名推行技术封锁与规则霸权;发展中国家则因技术与能力不足,难以有效保障自身网络安全,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缺乏话语权。正如中国学者陈健2025年的文章《人工智能时代数字殖民主义的生成原因与中国应对》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不平衡加剧了数字殖民主义的生成,部分技术强国通过规则外溢与供应链控制影响他国发展选择。

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基础话语资源。这五项原则并非单纯的政治宣示,而是包含“主权平等、反对霸权、合作共赢”的规范框架。“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应各国对自身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网络安全政策的自主决定权,各国均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反对任何国家以“网络自由”为名干涉他国内政或实施网络攻击;“互不侵犯”与“和平共处”要求各国克制使用网络攻击手段,禁止针对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破坏性活动,以对话机制降低网络安全领域的误判风险,通过可控合作替代对抗性竞争;“互不干涉内政”强调跨境网络活动遵守国际法,避免利用网络技术对他国内政施加不当影响,同时反对借“网络安全”之名推行单边制裁;“平等互利”则指向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共赢,要求规则制定兼顾各国利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支持。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谱系的衔接与网络安全导向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基础规范框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进一步丰富了其价值内涵,尤其强化了网络安全领域的共同责任与合作导向。从国际法历史脉络看,“共同体”观念始终承载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追求。《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和平与合作目标、国际人权文书强调的人类普遍性,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价值渊源。中国学者何丹2025年发表的文章《“国际社会整体”说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作用》认为,“国际社会整体”说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国际人权文书中的普遍性表述正是这一价值的体现。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构建了包含网络安全在内的完整价值谱系。中国学者梁开银2025年发表的文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表达》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凝练为可被国际法吸纳的价值底座。在规范表达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先以主权平等为前提,反对将网络安全问题意识形态化,强调各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权利义务对等;其次,以共同安全为核心路径,主张通过多边机制、透明沟通与信任措施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摒弃“霸权式安全”“排他性安全”;最后,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将网络安全能力建设纳入全球治理议程,通过技术合作、标准共享缩小各国网络安全鸿沟,使网络安全规则既“防风险”又“促发展”,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这一价值谱系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话语塑造提供了清晰的价值指引,推动网络安全合作从零散的双边协作走向系统的多边治理。

(三)数字时代人权与安全的协同导向

数字时代人权保障构成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价值向度之一,而网络安全既是权利实现的重要前提,也可能因治理手段扩张而带来新的权利风险,二者构成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规范指向。网络空间的人权保障与网络安全密切相关,隐私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实现需要数据安全作为支撑,言论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需以免受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侵害为前提,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保障更加离不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医疗、交通、金融等系统遭受网络攻击可能直接威胁公民基本权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专家、澳大利亚网络法学者丹·斯万特松(DanSvantesson)2016年出版的《国际私法和互联网》(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Internet)一书分析,网络空间的人权风险具有扩散性,基础设施故障可能直接关联生命权、健康权等广泛权利。国际人权法为网络空间权利保障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各国在网络安全与权利保障的优先序上存在差异。如何在表达自由、个人隐私、公共秩序与网络安全之间实现平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挑战。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观呈现“综合保护”特征,其网络安全维度同样体现整体性与发展性。中国学者吴晓丹2025年发表的文章《数据国际治理:人权、安全和主权的耦合与差序》认为,数据国际治理中人权、安全与主权的耦合关系,决定了数字鸿沟不仅是技术差距,更是发展权的不平等。

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法话语塑造的现实挑战

要使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网络安全主张成为国际规则,仅有价值倡导与原则宣示远远不够,关键在于通过多边谈判与国家实践完成可被接受的概念塑造、规范表达与制度供给。然而,当前规则生成面临主权与管辖分歧、规则空白与解释冲突、能力鸿沟等多重结构性约束。从上述三类挑战出发,分析国际法话语塑造如何影响网络安全规则的形成条件与演化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一)管辖分歧下网络主权的规则化表达困境

网络空间主权竞争的核心诱因之一是数字权力失衡与网络安全焦虑的叠加。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与平台生态的集中化,使部分国家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网络安全规则优势,通过跨境数据攫取、供应链控制等手段维护自身霸权。美国记者迈克尔·谢勒(Michael Scherer)2013年12月发表于美国《时代》(Time)杂志的文章《斯诺登:揭露大规模监控计划的“黑暗先知”》,将斯诺登称为“黑暗先知”。被披露的大规模监控计划直接引发全球对数据控制权与网络安全的普遍担忧,推动“数字主权”从理论走向实践。美国学者大卫·约翰逊(David Johnson)与大卫·波斯特(David Post)1996年发表于《斯坦福法律评论》(Stan L Rev)的文章《网络空间的法律与边界:数字主权的理论与实践预判》早有预判,网络空间的法律与边界问题将推动数字主权从理论走向实践。在当前的国际实践中,欧盟强化跨境数据转移审查、俄罗斯推行个人数据本地化规则,正是各国维护网络安全主权的具体举措。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记者伊万娜·科塔索娃(Ivana Kottasova)2016年9月发表的专题报道《俄罗斯弃用微软软件:本土解决方案与数据本地化实践》提到,俄罗斯政府已弃用微软软件,转而采用本土解决方案。这正是其通过数据本地化规则强化属地控制的重要举措。英国广播公司(BBC)记者利奥·凯里昂(Leo Kelion)2015年10月的报道《“安全港”规则失效后的跨境数据流动风险与应对》认为,“安全港”规则失效后,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风险更加警惕,也推动了区域性专用网络的建设趋势。

主权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网络空间分裂与对抗,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话语通过规范调适,实现网络主权的安全维度与开放合作之间的协调。网络主权主要指国家在其境内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与网络安全政策方面的自主规制权能,其中,安全维度强调国家履行维护关键基础设施与公共安全的责任。其一,明确网络安全主权的核心内涵,强调各国在网络安全政策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权平等,反对借“网络安全”之名推行单边主义与霸权行为。其二,推动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化,将安全焦虑导入规则框架,倡导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网络攻击界定等议题上形成明确国际规范。其三,倡导多边共治的网络安全治理模式,鼓励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企业参与规则制定,通过对话协商缓和主权竞争引发的冲突,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提升网络安全规则的合法性与包容性。

(二)规则空白下关键概念与适用边界的不确定性

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使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法“灰色地带”日益凸显:现有国际法规则难以完全覆盖网络攻击、网络犯罪、跨境数据安全等新兴议题,导致规则适用边界不清、解释分歧较大。例如,网络攻击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使用武力”?跨境网络犯罪的司法协助如何有效开展?国家对境内网络攻击行为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的模糊性加剧了网络安全领域的不可预测性,增加了冲突风险。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话语通过构建清晰的规范表达框架,填补网络安全领域的规则空白。在网络冲突治理方面,强调共同安全与克制原则,反对网络空间军备竞赛,倡导通过危机管控与信任措施降低误判,为各国划定“最低行为底线”;在网络犯罪治理方面,倡导“互信共治”理念,反对搞双重标准,推动建立多边司法协助、证据共享机制,打击跨境网络诈骗、网络恐怖主义等行为;在国家责任方面,明确国家的尽职注意义务,要求各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国领土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为归因困难情况的责任认定提供规范指引。这种话语并非替代现有国际法规则,而是通过凝聚共识引导国家实践,推动网络安全规则逐步清晰化。英国学者郑斌(Bin Cheng)1965年发表于《印度国际法期刊》的文章《瞬时国际法:快速演进领域的规范形成机制》提出“瞬时国际法”概念,表示在快速演进的领域主要行为体的反复实践可迅速形成事实上的规范。网络安全领域的规则塑造也遵循这一逻辑。

(三)能力鸿沟下规则包容性不足

网络空间的开放互联并未消除不平等,数字鸿沟在网络安全领域表现为“能力鸿沟”: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防护能力、规则参与权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缺乏自主的网络安全技术与标准,发展中国家难以有效应对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风险。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安全诉求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导致“规则红利”向技术强国倾斜,进一步固化不平等格局。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合作话语,为缩小网络安全能力鸿沟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与制度化路径。中国学者陈倚天2024年发表的文章《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提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规则主导权失衡,需通过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保障规则的包容性。其一,推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将卫星通信、宽带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网络安全能力建设的基础,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网络安全治理创造条件。其二,强化网络安全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将技术培训、人才培养、漏洞共享等纳入长期机制而非短期援助,提升发展中国家的自主防护能力。其三,倡导网络安全规则制定的包容性,推动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下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避免少数国家垄断网络安全标准与规则制定权。通过这些路径,网络安全合作话语能够将“平等参与”转化为制度安排,使发展中国家真正融入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体系。

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法话语塑造路径

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背景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话语生成,需兼顾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规则塑造与实践落地,尤其要围绕网络安全核心诉求,构建“可对话、可对接、可落地”的生成路径。

(一)从安全共识到条约文本的规则塑造路径

规则塑造是国际法话语影响力的核心体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将网络安全诉求转化为可谈判、可执行的条约文本与规则。

在议题设置层面,应聚焦网络安全领域的核心关切,构建稳定的议程框架。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跨境数据安全规则、网络攻击责任认定、网络犯罪司法协助、人工智能安全伦理等议题纳入多边谈判议程,避免议题被单边关切主导,确保议程能够回应多数国家的网络安全需求。议题设置的关键是“共识导向”,既要突出网络安全的共同挑战,也要兼顾各国发展阶段差异,为后续规则谈判奠定基础。

在文本供给层面,采取“软法先行、硬法跟进”的渐进路径。在短期内,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形成网络安全领域的原则性文件、行为准则等软法成果,明确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行为底线与合作方向;从中长期考虑,在软法实践成熟的基础上,推动制定具有约束力的网络安全条约,细化规则要素,例如网络攻击的界定标准、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评估机制、国家责任的认定程序等。文本供给需坚持“可转译性”,既使用主权平等、比例原则等国际法通行概念,又针对网络安全特有问题提供精细化规则,确保规则能够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在实践累积层面,强化国家实践的示范与扩散效应。中国学者张乃根的文章《晚近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发展:理论、实践与展望》分析了晚近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发展趋势,表示发展中国家如果参与不足,可能导致既成规则固化结构性不利。通过国内网络安全立法的对外解释、跨境网络安全协作的制度化、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实践,输出可参照的实践样本。例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则转化为国际话语。这些实践将为网络安全规则的形成提供“法律确信”,推动规则从“倡议”走向“惯例”。

(二)从国内法治到国际协作的协调路径

网络空间治理的跨境性决定了国际法话语必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贯通,尤其要解决网络安全领域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问题。概念可译是内外贯通的前提。网络安全领域的国内政策语言需转化为国际法通行概念,例如,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对应国际法中的“国家核心利益保护”,将“数据安全审查”转化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将“网络安全责任”对接“国家尽职注意义务”。通过概念对接,国内网络安全规则能够进入国际谈判视野,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考。

制度可接是内外贯通的核心。在国内层面,需完善网络安全领域的权利义务结构与监管程序,构建涵盖基础设施保护、数据安全、平台责任的完整规范体系;在涉外层面,需重点推进跨境数据流动安全评估、跨境网络安全执法协作、网络安全标准互认等机制建设;在国际层面,需通过多边磋商将国内成熟制度转化为共同标准,例如,推动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国际相关标准的互认。制度衔接的关键是可执行性,确保国内规则能够通过跨境协作机制落地,国际规则能够转化为国内治理的具体措施。

法律冲突化解是内外贯通的难点。网络空间的跨境性导致网络安全领域的管辖冲突频繁发生,国内规则的域外适用可能引发国际争议。“内外贯通型”话语需提供冲突化解方案。在立法层面,强调管辖的“实质联系”原则,避免过度扩张域外管辖权;在适用层面,引入利益衡量、国际礼让与比例原则,平衡本国网络安全利益与他国合理关切。

(三)从司法实践到规则沉淀风险治理路径

司法实践是国际法话语的重要载体。网络安全视域的司法实践能够将抽象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为话语塑造提供实践支撑。风险治理型司法话语的核心是将网络安全风险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裁判规则的沉淀推动网络安全治理的规范化。证据与归因问题是网络安全司法实践的核心难题,也是话语塑造的关键切入点。网络攻击、数据窃取等行为的技术匿名性导致证据获取困难、责任归因复杂,司法话语需构建适配的证据规则。一方面,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与质证程序,明确日志留存、哈希校验、时间戳、链路还原等技术标准,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与可采性;另一方面,发展间接证据与推定规则,结合攻击行为模式、基础设施控制能力、目标选择一致性、技术工具复用痕迹等因素综合认定责任主体,破解“归因难”困境。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与反证机会,引入技术专家证人、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等辅助手段,避免技术证据成为“黑箱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跨境司法协作是网络安全司法话语的重要延伸。在管辖方面,以“实质联系”为基础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平行诉讼泛滥;在证据获取方面,通过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构建规范化的跨境取证渠道,推动电子证据的跨境传输与互认,减少“数据霸权”带来的取证障碍;在判决执行方面,推动网络安全相关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形成全球统一的司法威慑。通过跨境司法协作,将网络安全司法话语转化为全球性的治理实践,为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提供“司法确信”。

四、结 语

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议题,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在于以网络安全为视域,塑造能够凝聚全球共识、破解治理困境的国际法话语。这一话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规范框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安全”价值为核心导向,以数字人权保障为规范归宿,形成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网络安全视域的国际法话语塑造,本质上是为全球网络安全治理提供“共同语言”与“共同规则”。其价值不在于提出抽象的理念,而在于通过可对话的法律语言凝聚共识,通过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减少冲突,通过可裁判的实践机制保障权利与安全。随着国家实践的不断累积与多边合作的持续深化,这一话语将逐步沉淀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推动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从“碎片化对抗”走向“制度化合作”。【本文系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一般项目“法律领域语言规范标准建设新需求研究”[编号:YB145-75(2023-2026)]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社会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律话语机制研究”[编号:24YJCZH446(2024-2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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